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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與您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介 (2020-07-15)

2020年6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將之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當晚十一時正式公佈實施。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針對當前香港形勢對國家的主權和政治安全所構成的重大風險及威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立法法》、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的授權而制定的,是中央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應有之責,無論在立法目的和立法程序上都具有合憲性和合法性。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共六章66條,涵蓋當地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領導、管理和執法體制,以及刑事和相關的程序性規定等重要內容。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領導、管理和執法體制方面,“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當地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並由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同時,該法也規定了香港特區設立專責危害國家安全罪案的檢控部門和執法部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檢控和執法職能。此外,法律還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設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法定權力,協同香港特區政府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社會穩定。
 
在刑法及刑事程序規定方面,“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行為訂立罪名,並明確規定相關案件的管轄、法律適用和執法、司法程序,旨在有力震懾極少數人作出危害國家安全和擾亂香港特區繁榮穩定的活動,同時也能有效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於2020年6月30日晚生效後,香港律政司專責國家安全罪案的刑事檢控部門和香港警方的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相繼成立。7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正式成立並召開首次全體會議。7月7日,“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有關刑事調查措施的實施細則公佈生效。7月8日,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正式成立。自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基本建立。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起維護國家安全的頂層設計,既考慮到國家和香港特區在制止當前在香港發生的種種危害國家安全事端方面的迫切現實需要,也尊重在《基本法》下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利保障、既有法制傳統以及在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所負有的主要責任,確保國家與香港特區在有關方面實現必要的銜接,又能彼此兼容和形成互補,從而有效預防及懲治極少數危害國家和香港特區安全的人,切實維護國家和香港特區的總體安全與穩定。
 
維護國家安全是保證國家長治久安、保持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的必然要求,是包括香港、澳門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也是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責任。雖然與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基礎和方式有所不同,但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制、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與澳門的相關制度都有著相同的功能和目的: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切實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確保“一國兩制”得以成功落實、行穩致遠。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以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頂層設計的建立,使國家的總體安全體系得到了進一步的充實和保障,相信隨著港澳兩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體制和機制不斷健全,兩地將更好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共同為“一國兩制”構築更牢固的安全基礎,確保國家的可持續發展與港澳社會的長期繁榮穩定。
最後修訂日期:21-0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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