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訪在囚人許可證之申請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在囚人每週得享有不少於1小時之探訪時間。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 年滿 16歲及可在澳門合法居留或停留的人士;
- 在囚人未滿16歲的子女或兄弟姊妹毋須辦理探訪許可證,但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由持有探訪許可證或具探訪權者陪同下探訪。
服務結果
待探訪許可證發出後,申請人便可按路環監獄安排之日期及時間,持證來訪有關在囚人。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親臨辦理並遞交下列文件:
- 探訪許可證申請表(由路環監獄 – 登記組提供及填寫);
-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一吋半彩色近照 2張;
- 申請人居住地址證明副本(如水費單,電費單);
- 有效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副本;
- 結婚證明書副本。
附註:
- 第 1至 3項文件必須遞交,第 4至 6項文件按個別情況選項遞交。
- 遞交文件副本時,須同時出示正本,以便核對。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1. 路環監獄 - 登記組
地址:澳門路環九澳堤壩馬路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 30分
2.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 8樓A座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 30分
網上申請
登入 "網上服務" 系統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自收齊所需文件及取得在囚人意願日起計,7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承諾)
備註 / 申請須知
- 申請人可於申請時指定於路環監獄或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領取探訪許可證。代領人需提交申請人之授權書、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出示代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如遺失探訪許可證者,須重新辦理探訪許可證,待懲教管理局批准及發出新的探訪許可證後,方可繼續進行探訪。
小冊子:探訪在囚人許可證申請小冊子
表格下載:探訪在囚人許可證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