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訪在囚人之服務簡介
一. 探訪類別及相關規定
二. 探訪程序及規定
三. 傳遞物品須知
四. 注意事項
一. 探訪類別及相關規定
- 在囚人享有接受親友探訪的權利,如欲探訪在囚人的人士,可向監獄提出申請。
- 因應各種特殊情況或其他緊急需要,監獄設有四種類別的探訪服務,以供有需要人士作出申請,包括:(1)首次探訪(2)常規探訪、(3)視像探訪及(4)特別探訪,有關探訪類別之申請手續及詳情如下:
首次探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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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名新入獄人士於入獄首日起計15天內,均享有“一次”接受親友“首次探訪”的權利。
- 如欲進行首次探訪的人士,可向監獄作出申請,有關申請詳情,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853)28881211向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人員查詢。
常規探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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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囚人每週得享有不少於1小時的探訪時間。
- 如需探訪在囚親友之人士,可向監獄提出申請。經審批獲發探訪許可證後,便可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探訪許可證,於指定的時間內前往監獄進行探訪。
- 有關探訪時段之安排,將會按照在囚人所屬倉區作出分配。
- 有關申請探訪許可證之詳情,可參閱“路環監獄探訪在囚人許可證申請小冊子”,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853)28881211向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人員查詢。
視像探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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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像探訪在囚人服務的推出是為了方便長者、孕婦、行動不便及殘障人士,使他們毋需長途跋涉前往位於路環的監獄,便能與身處獄中的在囚親友進行視像對話。
- 如欲進行視像探訪的人士,可向監獄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便可前往位於澳門半島的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透過視像通話系統,與在囚親友進行一小時的視像探訪。
- 有關視像探訪在囚人服務之詳情,可參閱“視像探訪在囚人服務小冊子”,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853)28881211向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人員查詢。
特別探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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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緊急或特殊情況,需於監獄規定的探訪時段外與在囚親友會面者,特別是非居住於本澳的人士,可向監獄申請與有關在囚人進行“特別探訪”。
- 有關申請特別探訪之詳情,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853)2888 1211向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人員查詢。
- 已獲批准進行探訪之人士,於抵達監獄後,須在登記處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進行常規探訪者須同時出示探訪許可證),以供核對身份。
- 基於保安理由,所有進入監獄的探訪者均須接受保安檢查,而所有隨身物品亦需存放於儲物櫃內,並妥善保管鎖匙。
- 完成檢查及登記後,進入候探區等候探訪。
- 探訪者於來訪期間,可根據“可傳遞予在囚人之物品清單” (圖文版) (文字版) 之規定,傳遞物品予在囚人。(※視像探訪除外)
- 探訪者到達候探區後,填寫“傳遞物品清單”表格,並將表格及欲傳遞之物品一併交予獄警人員或監獄社工進行檢查。
- 如欲傳遞必須以舊換新的物品予在囚人,請向在場的獄警人員或監獄社工查詢。
- 倘傳遞物品期間出現任何爭議,將以監獄保安檢查決定為準。
- 由於保安檢查需時,為免延誤探訪時間,建議探訪者可於探訪時段前15分鐘到達監獄。
- 有關可傳遞予在囚人之物品詳情,請參閱“可傳遞予在囚人之物品清單” (圖文版) (文字版)。
- 每名在囚人於每週的探訪時段內,最多可接受6人來訪。惟因探訪室每次僅限3人同時進入(不包括10歲以下人士);倘來訪人數超出有關規定,探訪者須自行協調及分配探訪時間。
- 在囚人未滿16歲的子女或兄弟姊妹,無須辦理探訪許可證,但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由持有探訪許可證或具探訪權者陪同下探訪。
- 基於保安原因,監獄於指定探訪時間前30分鐘開始為訪客辦理進入監獄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