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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修改國安法,維護安全固根基 (2023-06-15)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8/2023號法律《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已於2023年5月30日起生效。完成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健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深化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憲制性責任,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確保澳門具備長期繁榮穩定的基礎條件,保障廣大澳門居民根本利益均具有重大意義。
與原有第2/2009號法律相比,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定位更合理、結構更科學、規範更有力,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重塑法律定位。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定位由原先的單行刑事法律調整為當前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囊括了不同性質的法律規範,法律結構相應設為五章,包括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刑法規定”、第三章“刑事程序規定”、第四章“預防性措施”及第五章“最後規定”。
第二,新增一般規定。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增加了一系列具有提綱挈領作用的概念性及原則性規定,包括:(1)明確法律的標的及宗旨;(2)規定“國家安全”及“國家”的定義;(3)完善法律的適用範圍,在既有的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基礎上,引入“保護管轄原則”;(4)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職責及活動領域;(5)規定組織保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組織體系確立基本架構;(6)明確澳門居民及其他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
第三,完善刑法規定。為有效回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形勢的變化,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重新確定了七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包括“叛國”罪、“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教唆或支持叛亂”罪、“煽動叛亂”罪、“侵犯國家秘密”罪、“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其中,“教唆或支持叛亂”罪、“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屬新增罪名;“顛覆國家政權”罪 、“侵犯國家秘密”罪分別修訂自原有的“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竊取國家機密”罪;保留“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的罪名,修改了“分裂國家”與“煽動叛亂”之罪狀。
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還處罰除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以外危害國家安全故意犯罪的預備行為,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或團體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引入故意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其預備行為不得緩刑、再犯不予假釋,以及延長界定累犯的規定。
第四,完善刑事程序規定。為適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嚴重性、隱蔽性和複雜性,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增訂了專屬程序規則和特別訴訟措施,包括:(1)準用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七月三十日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0/2022號法律《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等現行法律針對特定嚴重犯罪的訴訟措施和調查手段;(2)由法官對故意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其預備行為的嫌犯實施羈押;(3)以確定判決證明書通知有權限當局,確保非徒刑的刑罰執行的保密性或緊迫性;(4)設立由行政長官及主持刑事程序所處階段的司法當局許可的制度,以便在向有權聲請方履行合作義務時,確保國家安全刑事程序卷宗或其組成文件的保密性。
第五,新增預防性措施。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增訂了三項預防性措施:(1)引入情報通訊監察制度,以收集與國家安全威脅相關的安全預警情報;(2)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以防控國家安全風險威脅,並促使有關人士配合當局調查搜證;(3)引入“提供活動資料”措施,以防範外部勢力藉表面正常的活動暗中策劃、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或扶植危害國家安全的團體或個人,對澳門特區或利用本澳對國家進行干涉。上述預防性措施具有明確的法定執行條件和程序,相關主體的權利依法得到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澳門特區政府將全面準確貫徹實施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不斷提高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持續加強國家安全宣傳教育,堅定維護《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堅決確保具有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